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洪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编制本《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本机关以下信息:
1.和平街道领导及分工、和平街道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以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3.和平街道职能科室行政权力清单及行政事业收费信息;
4.和平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情况;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洪山区政府门户网和平街道专栏(http://www.hongshan.gov.cn/jxbm/hpj/fdzdgknr/jgsz/)。
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洪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ongshan.gov.cn/)网上公开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平街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青山区工业大道15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
联系电话:027-86861007
通信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大道15号和平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430080。
(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洪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ongshan.gov.cn/)下载,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中,法定代表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平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如填写为其他行政机关名称的,以实际流转至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不予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规定。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说明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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