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洪山区天兴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指南》和《武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需要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有:

1. 天兴乡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

2.天兴乡政府办公室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3.天兴乡政府规范性文件;

4.天兴乡政府及天兴乡政府办公室文件;

5.天兴乡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招考招录信息;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公开方式

天兴乡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洪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ongshan.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天兴乡政府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受理机构

天兴乡人民政府指定天兴乡党政办公室负责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洪山区天兴乡天兴村特1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

联系电话:027-86338873;

通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天兴乡天兴村特1号;邮政编码:430082。

(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天兴乡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洪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上(http://www.hongshan.gov.cn/)下载,复印有效。

并根据《申请表》真实填写下列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中,法定代表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天兴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天兴乡党政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天兴乡党政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未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的,如填写为其他行政机关名称的,以实际流转至天兴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天兴乡人民政府暂不受理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

(四)申请处理

(1)天兴乡政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可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天兴乡政府工作部门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洪山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天兴乡政府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3)天兴乡政府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天兴乡政府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五)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惠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六)不予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规定。

1.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子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回复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

(7)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

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2.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天兴乡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七)收费说明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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