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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关于修改<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洪政规[2021]1号)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2-06-24 16:55 来源: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字号:


为加强我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拟对《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洪政规[2021]1号)进行修改,现将《关于修改<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洪政规[2021]1号)的通知》公布,向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2624日至724日。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洪山区商务局。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318号。邮编:430070。 

联系人:王婷婷,电话:87673220

洪山区商务局

2022624


关于修改《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洪政规[2021]1号)的通知

为加强我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拟对《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洪政规[2021]1号)进行修改:

1、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洪山区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受奖企业须在洪山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且不低于5。”

2、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删除,第(二)款序号递进。

3、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1点修改为:“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总部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相应资金支持,期限为3年”。

4、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楼宇经营主体自主招商。楼宇经营主体通过招商,引进企业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给予经营主体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每引进一家国内500强、民营企业100强企业总部给予经营主体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每引进一家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根据引进企业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对同一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营收总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保持增长的,每年按不高于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2%给予资金支持。”

5、将《办法》第三条第(十)款修改为:“对重点产业企业核心团队成员,按不超过个人工薪收入的6%给予奖励,并在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实施奖励人数不超过10。本款政策支持期限为五年。

6、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款修改为:“属于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且相关条件显著优于前述各条款规定的,经洪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7、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28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洪政规20181号)废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洪山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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