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资洪山 > 投资政策
《产业园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0-12-23 10:11 来源:洪山区商务局 字号: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园区发展建设,进一步提高产业园区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土地集约利用,进一步规范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流程及项目引进对象,保障园区建设质量,结合洪山区实际,特制定《产业园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产业园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洪山区产业园区发展,根据园区发展需要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园区投资商是指在洪山辖区范围内进行片区开发或者独立园区运营的企业。

第二条园区内单次供地面积一般不得高于100亩,原则上一期开发建设完成。

第三条园区投资商应具备承载整个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具备片区产业规划、投资、开发、建设、招商及运营等运营能力,在我区注册成立项目或园区运营公司,且在我区依法纳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优先。科技服务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高端商务服务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产业项目优先。

第四条园区各类指标规定:

1) 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

2) 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800万元/亩;

3) 预期年均土地产出率:原则上不低于800万元/亩;

4) 预期年均土地税收产出率:原则上不低于60万元/亩;

5) 投资商自持比例:不得低于50%;对决定进行分割转让的部分,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业园区投资商可根据洪山区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流程开展招商洽谈,由园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按照标准组织评审会等程序,与产业园区投资商签订入园投资协议,并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意见》开展相关工作。企业在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后,应按规定程序分别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企业信用承诺书等。项目运营商可以享受针对产业企业的相关招商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园区内项目的引进、建筑租赁需向行业监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报备;园区内建筑面积分割销售前需报园区管委会和行业监管部门出具规划和发展准入意见书,出售时需报请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报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七条监管

园区管委会或相关街道会同区科经、发改、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旅游等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入园项目进行考核。

1.园区管委会或相关街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担产业园区监管职责,对产业准入、转售、转租、产出指标、改变用途等进行重点监管。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对青菱都市工业园进行监管,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佰港工业园、创意天地等文创类园区进行监管,区科经局负责对工业园区及园区内科技、信息技术类企业进行监管,区商务局负责对园区内商贸类企业进行监管,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园区内文化体育类企业进行监管,区发改局负责对给园区配套的其他盈利性服务业企业进行监管,各街道负责对辖区内楼宇及办公聚集型园区企业进行监管。

2. 园区管委会或相关街道应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闲置和违约产业园区用地:

(1)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根据《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认定闲置满1年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予以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得受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手续。

(2)工业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可向出让人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超过供应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不满1年且在届满1年前不少于60日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企业已支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超过1年但未满2年,并在届满2年前不少于60日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并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可退还剩余的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3)对产业园区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园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产业用途。整改不到位的,园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应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用地单位依法予以处置,情节严重的,经区人民政府研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土地供应合同约定解除供应合同,收回产业园区用地使用权。

(4)在对因企业闲置、违约或其他自身原因收回使用权的产业园区用地处置时,区国资平台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3.建立产业园区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园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联合区科经、发改、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旅游等部门开展产业监管工作,定期分析土地供地后产出效益。对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和投资情况(含项目)、单位面积产出和税收等产出情况,以及土地供应合同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4.对在达产评估、过程评估中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可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园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之约束条款制定并与受监管企业签订监管合同。

第九条已出让产业园区用地项目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中涉及资金的结算单位为人民币,涉及外币投资的,根据当时国际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洪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试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联系邮箱:123032185@qq.com


附件:

站点地图智能问答
版权所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鄂ICP备05009168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110038
主办单位:武汉市洪山区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洪山区大数据中心 |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 | 邮编:430070
政府各机构联系电话 | 网站技术支持:027-87678380 | 网站运维邮箱:htfw@hongshan.gov.cn

./t20201223_1568573_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