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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洪山区应急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洪山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 举报奖励办理流程的通知

洪山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 举报奖励办理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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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1 15:45 |  来源:洪山区应急管理局

为做好洪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依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举报登记。局办公室负责上级交办、来信来访、阳光信访平台、市长专线(含12350热线、城市留言板)、局值班电话、湖北政务网、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安全生产举报的接收、登记。举报对象不清晰、举报内容明显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不予登记。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直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举报人坚持要求登记的,先登记。

二、举报分转。属于本局管理权限范围的举报,局办公室于1日(工作日,下同)内,根据职责分工分转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或属地街乡应急管理办公室、安监站(以下统称承办科室)核查处理。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局办公室于2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受理。承办科室接到举报分转后,于5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不予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举报查处。承办科室应当安排专人及时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也可以指定有关街乡核查处理。

五、举报办结。承办科室应当自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回告举报人,并制作核查处理报告反馈局办公室。情况复杂的,经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需要延长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办理时间的,还需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按照相应时限要求办结。

六、奖励意见拟制。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承办科室于举报办结后10日内,填写《武汉市洪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对有功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的拟办意见,报分管本科室的局领导审核。

奖励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奖励标准调整的,以最新标准为准):

(一)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标准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鄂应急发〔2019〕13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之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鄂应急发〔2019〕13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执行: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奖励(具体计算方式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应急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精神,奖励金额在前述标准基础上按照10%比例上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奖励意见审批。分管局领导对奖励拟办意见审核同意后,提请局党委会审议。

八、奖励申领通知。承办科室于局党委会审议同意后10日内,通知举报人到局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申领手续,填写《武汉市洪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申领表》。

举报人接到通知后60日内未凭有效证件到局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奖励。举报人要求延长领取期限并有正当理由的,经承办科室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视情适当延长领取期限,最多不得延期超过60日。

举报人放弃奖励、要求延长领取期限的,承办科室在《武汉市洪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备注栏注明。

九、奖励奖金发放。举报人办理奖金申领手续后,承办科室于10日内完成奖金发放手续,并由局办公室将奖金支付到领奖人指定账户。

十、奖励资金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的统筹管理,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并对全年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统计。

附件:1.武汉市洪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2.武汉市洪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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