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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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关于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字 [2018]02号
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00016245
地 址:武汉市野芷湖特1号
法定代表人:龚伏廷
2017年9月30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校未落实“三同时”制度,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收集至化粪池后直排入野芷湖。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洪山区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武汉市环保局《关于依法查处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等单位环境违法问题的监察通知》(武环监[2017]46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2009]107号)附件三“关于规范行使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按照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你单位的现实情况、历史原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汉口银行街道口支行897604
户 名:待结算财政款项-非税行政收费
账 号:291020122301000001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月22日
邮 编:430072
电 话:8786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