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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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武汉张鸿民骨伤专科医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关于武汉张鸿民骨伤专科医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字[2018]06号
武汉张鸿民骨伤专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3754124X7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1日对你武汉张鸿民骨伤专科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不规范,医院产生的废水收集到简易处理设施(收集池)后,通过投放“84消毒液”进行消毒后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有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8年3月21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21日)、现场照片(2018年3月21日)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4月26日前对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配套建设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