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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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武汉胜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关于武汉胜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字 [2018]08号
武汉胜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110003314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3593792
地 址:洪山区铁机汽车交易市场2号(东7号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
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汽车维修车间烤漆房排放的油漆污染物未设置污染处理装置直接向大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3月30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30日)、现场照片(2018年3月27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3月27日)、营业执照(2018年3月27日提取)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8日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18]0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鄂环发[2010]25号)关于细化标准的有关说明的规定,属于初犯,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汉口银行街道口支行 897604
户 名:待结算财政款项-非税行政收费
账 号:291020122301000001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7日
邮 编:430070 电 话:8766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