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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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武汉张鸿民骨伤专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关于武汉张鸿民骨伤专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字 [2018]09号
武汉张鸿民骨伤专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3754124X7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1日对你武汉张鸿民骨伤专科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不规范,医院产生的废水收集到简易处理设施(收集池)后,通过投放“84消毒液”进行消毒后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有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8年3月21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21日)、现场照片(2018年3月21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洪环罚告字[2018]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2月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汉口银行街道口支行 897604
户 名:待结算财政款项-非税行政收费
账 号:291020122301000001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洪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