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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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豆香聚南苑食品有限公司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
武汉豆香聚南苑食品有限公司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洪环解查(扣)字〔2018〕01号
武汉豆香聚南苑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8835400Q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新路村特2号
法定代表人:冯永梅
2018年7月27日,你单位的在用锅炉DZL6-1.25-T型生物质锅炉处于使用状态,锅炉房房顶锅炉废气排气筒断裂,现场可见排气筒冒黑烟。你单位此锅炉烟气排气筒在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所规定的烟囱高度的情况下依然使用,就此情况我局监察执法人员已现场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此锅炉。2018年7月30日,我局监察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执法巡查时,你单位在锅炉房房顶锅炉废气排气筒断裂未及时修复的情况下仍继续在使用,现场可见明显的冒黑烟现象。
2018年8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依法对你单位DZL6-1.25-T型生物质锅炉进行了查封。你单位查封期限于2018年9月4日届满,查封期间你单位向我局提交全面停产搬迁报备的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