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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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南众汽车维修服务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武汉南众汽车维修服务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南众汽车维修服务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99752253L
地 址:洪山区雄楚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叶丽萍
2018年11月29日,我局在办理群众投诉件《洪山区人民政府区长专线政务督(转)办单》(洪网管[2018]090887)过程中,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所承租的洪山区雄楚大道588号经营场地内,汽车维修喷漆房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漆异味影响周边环境,引起居民投诉。
以上事实有群众投诉件《洪山区人民政府区长专线政务督(转)办单》(洪网管[2018]090887)、《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8年11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1月29日)、武汉南众汽车维修服务站《营业执照》以及武汉南众汽车维修服务站喷漆房设施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对喷漆房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进行整改,确保喷漆房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处于正常状态,防止油漆异味影响周边环境。改正情况于2018年12月21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