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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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南众汽车维修服务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
武汉南众汽车维修服务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南众汽车维修服务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99752253L
地 址:洪山区雄楚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叶丽萍
2018年11月29日,我局在办理群众投诉件《洪山区人民政府区长专线政务督(转)办单》(洪网管[2018]090887)过程中,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所承租的洪山区雄楚大道588号经营场地内,汽车维修喷漆房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漆异味影响周边环境,引起居民投诉。
以上事实有群众投诉件《洪山区人民政府区长专线政务督(转)办单》(洪网管[2018]090887)、《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8年11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1月29日)、武汉南众汽车维修服务站《营业执照》以及武汉南众汽车维修服务站喷漆房设施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洪环罚告字[2018]1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和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武环规[2018]1号)文件《武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试行)内容中说明项第6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则,你单位已积极配合了我局执法人员的查处工作。经审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汉口银行街道口支行 897604
户 名:待结算财政款项-非税行政收费
账 号:291020122301000001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