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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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洪山区华鑫汽车养护中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武汉市洪山区华鑫汽车养护中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汉市洪山区华鑫汽车养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KRDW5X1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96号狮龙花苑23号(珞狮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中华
接群众投诉,我局于2019年1月15日至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96号狮龙花苑23号(珞狮路社区)经营场地内,从事汽车车身油漆喷涂作业过程中,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喷涂过程中排放的油漆异味扰民。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9年1月15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月17日)、武汉市洪山区华鑫汽车养护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武汉市洪山区华鑫汽车养护中心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现有经营场地条件下不得进行汽车油漆喷涂作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