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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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字[2019]05号
当事人名称:张弛(张弛建筑物资中转站)
法定代表人:张弛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先建社区
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至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所承租的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先建社区的场地内,有工作人员进行油漆喷涂作业,现场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在作业过程中存在油漆散发挥发性有机物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现有场地条件下不得进行油漆喷涂作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