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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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洪山区新宏腾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武汉市洪山区新宏腾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字[2019]04号
当事人名称:武汉市洪山区新宏腾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海泉
地址:洪山区南湖大道61号
我局于2019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壕沟分厂厂区内车辆维修、保养产生的废机油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存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存储仓库对废机油进行妥善收集、存储、处置。并于2019年5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