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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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张弛(张弛建筑物资中转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张弛(张弛建筑物资中转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张弛(张弛建筑物资中转站)
法定代表人:张弛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先建社区
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至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所承租的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先建社区的场地内,有工作人员进行油漆喷涂作业,现场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在作业过程中存在油漆散发挥发性有机物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武环规[2018]1号)文件《武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试行)相关规定。经审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