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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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字 [2019]07号
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00016245
地 址:武汉市野芷湖特1号
法定代表人:龚伏廷
2019年3月25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监察大队委托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南院东区排口和南院西区排口排入野芷湖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了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南院西区污水排口和南院东区污水排口排入野芷湖中水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
南院东区污水排口水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分别超标2.09倍、1.80倍、5.12倍;南院西区污水排口水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分别超标3.03倍、4.12倍、12.9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2019)(监督)监字第005号、《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9年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5月7日)、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武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试行)》(武环规[2018]1号)说明第6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3)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你校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同时迅速启动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杜绝污水继续直排,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汉口银行街道口支行 897604
户 名:待结算财政款项-非税行政收费
账 号:291020122301000001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