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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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武汉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1776818418
地 址:洪山区东湖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继光
2019年9月3日,武汉市环监察支队、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油漆车间烤漆房4个烤漆柜其中1个未设置废气收集罩,存在无组织排放,油漆废气直接排向大气环境。
有武汉市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9年9月3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9月4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9月5日)、现场照片(2019年9月4日)、营业执照(2019年9月4日提取)、排污许可证(2019年9月4日提取)、市环保局关于武汉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验收材料(武环审[2015]15号)及武环验[2015]72号)(2019年9月4日提取)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7日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19]0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14号)的规定,你公司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按要求完成整改,社会影响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汉口银行街道口支行 897604
户 名:待结算财政款项-非税行政收费
账 号:291020122301000001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5日
邮 编:430070
电 话:8766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