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环罚字 [2019]08号
湖北益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9144667G
地 址:洪山区珞狮南路517号明泽大厦四楼40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权
我局2019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洪山区青菱街老桥村一组设立的仓库中收集、贮存的可回收废旧塑料物资中混入一次性输液器及一次性注射器等危险废物(种类为:HW01医疗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武汉市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租赁合同》;《使用后未被污染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回收统计表》;《工商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表》;《湖北省一次性医疗器具回收单位证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洪环罚告字[2019]0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武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试行)》(武环规[2018]1号)文件序号86职权编码为142071 “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积极配合洪山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已完成整改,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影响,违法情节轻微,结合裁量标准所对应的处罚幅度,经审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汉口银行街道口支行 897604
户 名:待结算财政款项-非税行政收费
账 号:291020122301000001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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