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环罚字 [2019]10号
武汉市飞龙腾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94525161D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花园城东方莱茵13幢1层1号(宝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贾定理
我局于2019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武汉市洪山区南湖花园城东方莱茵13幢1层1号(宝安社区)经营场地内,从事汽车车身油漆喷涂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保持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涂过程中排放的油漆异味扰民。
以上事实有洪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抄告函[洪运(抄告)字(2019)第(0018)号](2019年10月18日)、现场照片、《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9年10月2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0日)、武汉市飞龙腾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19年10月20日)、武汉市飞龙腾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19年10月20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19]01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和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武环规[2018]1号)文件《武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试行)内容中说明项第6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则,你单位及时停止了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了我局执法人员的查处工作。经审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汉口银行街道口支行 897604
户 名:待结算财政款项-非税行政收费
账 号:291020122301000001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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