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环查封字[2019]02号
武汉先建康乐废塑回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1MA4KLPGG8U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先建社区
负责人:钟三和
我局于 2019 年 10 月 14日对你单位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先建社区的场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先建社区的废旧白色泡沫回收场地内,将经破碎处理后的白色泡沫使用热熔器进行加工,该加工过程未配套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在热熔废旧白色泡沫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0月1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14日)、武汉先建康乐废塑回收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先建社区的作业场所内热熔器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19 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 11月 15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先建社区武汉先建康乐废塑回收厂场地内,在此期间,非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19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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