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环罚字[2022]1号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武昌殡仪馆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武汉市武昌殡仪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字[2022]1号
武汉市武昌殡仪馆:
社会信用代码:124201004413522987
地址:武汉市武昌雄楚大道楚平路
法定代表人:王池富
2021年9月11日,我分局接到《洪环中央督配信访组交办函〔2021〕10号》交办件X2HB202109100015号投诉件反映“武汉市洪山区武昌殡仪馆,空气污染严重”的问题。2021年10月9日,我分局组织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15#炉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检测报告》(WHB-21090062-HJ-01),结果显示:“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浓度超过《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表2 排放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我分局于2021年12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1]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2月31日,你单位递交了申辩材料《关于火化炉尾气材料设备整改的情况报告》。2022年1月24日,你单位提供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220111005)结果显示该火化炉排放废气符合《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限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14号)[第十条 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对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鉴于你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实现达标排放,后续我分局未再收到相关问题投诉件,我分局通过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按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的20%进行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