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环罚字[2022]1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华大易捷油站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市华大易捷油站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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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3 09:40 |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字[2022]14号

武汉市华大易捷油站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LHXC1G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先建村中环加油站办公楼201-10  

法定代表人:程曲波

2022年4月1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污水排放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活污水经三根白色塑料管收集至站内化粪池,经沉淀后溢流至站内污水井,污水井内设有管道连接至站内雨水井,站内自动洗车机洗车废水及污水井内生活污水经该雨水井收集后通过雨水管网排至外环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表(十一)“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分局执法人员的检查工作,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完成了整改工作,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2年9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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