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环罚字〔2023〕1号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顺启通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武汉顺启通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字〔2023〕1号
武汉顺启通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9C6EB35
地址:武汉硚口区解放大道19号12栋1层25室
法定代表人:陶海雄
经群众反映,我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单位多次从湖北汉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转运工业废水,在青菱街道洪山高中教育储备用地进行倾倒。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鄂环发〔2022〕1号)中“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3: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及表(十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