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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区环保局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洪环管[2014]75号关于武汉维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昌府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洪环管[2014]75号关于武汉维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昌府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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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27 16:56 |  来源:区环保局办公室

  

  

  

  

  洪环管[2014]75号

  

  关于武汉维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昌府三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武汉维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武汉维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昌府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在武汉市洪山区北港村(丁字桥南路与富安街交汇处)建设武昌府三期项目,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为24751.13平方米,计容总建筑面积70400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建筑面积22790平方米,酒店建筑面积29704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17671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3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地上建设24层办公楼、23层酒店及4层商业裙楼;地下设2层地下室,作为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项目总投资4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2万元。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 外排各类污染物能够控制在相关环保要求内,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表》提出的评价标准。《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及实施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为确保外排各类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你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环境教育与管理。按照文明施工、清洁生产要求,制定并落实施工期间环境管理方案措施,杜绝违章作业,严格控制工地扬尘污染,避免施工过程中粉尘、污水、噪声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制度,在工程开工建设前15天内向洪山区环境保护局申报。

  (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管网并与市政管网妥善衔接。严格落实《报告表》水污染防治要求,项目施工污水应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尽量回用或排入市政污水收集管网,严禁施工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项目建设应统筹考虑与市政污水管网建设工期的同步协调。若所在区域市政污水管网未接入黄家湖污水处理厂,则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需自建污水处理站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后,再经巡司河然后通过青菱河排入长江。市政污水管网接入黄家湖污水处理厂后,运营期生活污水经隔油、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B等级标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至黄家湖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项目运营期酒店产生的烹饪油烟应采取油烟高效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经专用烟道至楼顶排放。燃气锅炉运行时产生的废气须经高空排放,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中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应采取增加烟气余热回收装置等措施,减少烟气、热气对周边敏感区的影响;项目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应经除尘设施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专用排气管道排放。规范建设项目内废气抽排系统,各类废气排放口应按有关规范设置,预留具备污染物监测采样条件的监测采样孔。交付使用后应加强废气抽排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避免对周边居民生活产生不利环境影响。

  (四)合理设置项目内燃气锅炉、冷却塔、配电房、电梯、供水泵房、地下室风机、厨房油烟抽风机、备用柴油发电机等产噪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不得对周边住宅用户等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良环境影响。商业用房不设外置音响,合理安排内部广播使用时间,有效控制商业噪声。确保项目边界噪声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项目产生的各类生活垃圾应集中存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并及时交由当地有关部门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餐厨垃圾、烹饪废油和隔油池油渣应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六)项目冷藏和冷冻系统应采用无氟制冷剂或氟利昂替代产品,不得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四、加强商业裙楼的招商管理,不得引进污染大、高噪声及生产性项目。若引进餐饮项目,则需预留专用排烟管道及隔油池;在引进餐饮、娱乐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具体建设项目前,应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五、项目建成后试营运三个月内,你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我局申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由洪山区环保局行政许可科及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18日

  抄 送:区发改委、区水务局、区环境监察大队。

  武汉华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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