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行审环[2018]36号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洪山区行政审批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洪山区和平街杨春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洪山区和平街杨春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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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9 15:25 |  来源:武汉市洪山区行政审批局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

单位报送的《洪山区和平街杨春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在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555号建设武汉洪山区和平街杨春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3008平方米,建筑面积4853.7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681.93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一栋6层的卫生服务中心大楼(设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等科室),地下一层的半地下室,一个地埋式临时污水处理站及临时医疗废物暂存间(详见《报告表》)设置床位99其中包括1张牙椅。项目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环保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表》提出的评价标准。《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及实施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外排各类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汇集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项目废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经团结大道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落步嘴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尾水排入长江(武汉段)。

(二)你单位需在处理站四周覆土绿化,种植树木,形成绿化隔离带,吸附污水处理站的臭气。定期清掏污泥脱水装置里的污泥并及时清运,人工喷洒植物液除臭。

合理布置空调、泵类等产噪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震、隔声等有效措施,对停车场机动车辆加强管理,避免车辆不必要的怠速、鸣喇叭等,确保边界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相关标准要求。

  )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经消毒灭活预处理后暂存于专用容器内,按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有关部门及时清运。

五、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对地面水的排放必须进行组织设计,尽量减少弃土,做好防止水土流失的设计。相对减少土壤开挖面并做到土料随填随压,不留松土,填土作业应尽量集中和避暴雨期。

、切实加强对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降低环境污染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在实施该工程项目时,你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将各项环保要求明确纳入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工程监理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并予以公示相关内容,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根据洪山区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划分,由相关部门负责。

本批复自审批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超过五年未进行建筑施工,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行政审批局

                                                 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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