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行审环〔2020〕16号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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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行政审批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武汉市润弘海凯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
关于武汉市润弘海凯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武汉市润弘海凯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市润弘海凯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线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租赁位于武汉市白沙洲大道247号武汉亚中模具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单独一间厂房(已建成),新建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占地面积约4164平方米,购置生产设备注塑机5台,原材料若干、实验设备及器材等。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生产(详见《报告表》)。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万元。该项目在满足《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环保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表》提出的评价标准,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排水采取雨污分流制。雨水由雨水收集系统收集后排入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进入市政管网后排入黄家湖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长江武汉段。
(二)加强对项目各类废气的治理。按《报告表》要求车间安装排风机(扇),厂房加强通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集气罩收集废气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2级排放要求。
(三)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及生产废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含油抹布混入生活垃圾一并处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切实做好危险废物分类贮存管理,按规范和标准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收集装置和建设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生活垃圾应交城管部门及时清运处置。
(四)项目使用的各类噪声源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震、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及4a类标准要求。
(五)该项目东侧为张家湾小学,项目运营期间,你单位应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各项标准及要求执行。如项目建成并投产使用后,对于因噪声、废气引起的投诉事件,你单位还需妥善处理,进一步减少对项目周边敏感点的噪声、废气污染的影响。
(六)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并落实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杜绝因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四、依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关于对武汉市润弘海凯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申请的批复》:原则同意你公司该项目大气污染物关于VOCs排放指标的申请,总量为:0.0518吨/年。你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及年排污总量不得超过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批准的总量指标数值。
五、在实施该工程项目时,你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将各项环保要求明确纳入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工程监理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并予以公示相关内容,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根据洪山区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划分,由相关部门负责。
本批复自审批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超过五年未进行建筑施工,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