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行审环〔2020〕31号 | 信息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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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洪山区行政审批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沙洲大道(白沙四路-青菱湖北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关于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沙洲大道(白沙四路-青菱湖北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沙洲大道(白沙四路-青菱湖北路)快速化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020-420111-54-01-011858)收悉。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武环办〔2020〕3号),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我局对《报告表》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根据你公司承诺和《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可以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实施相关法律责任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止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应做到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武汉市洪山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