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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湖北省口腔医院)的放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案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湖北省口腔医院)的放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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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08 16:02 |  来源: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湖北省口腔医院)的放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卫放罚[2019]0032

            当事人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湖北省口腔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12420000441626375R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边专

违法事实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湖北省口腔医院)聘用的放射工作人员鲍菁于2019513日在该医院一号楼23室的牙片机房内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行政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529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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