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卫生、体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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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洪山区卫生健康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洪山区保迪菲特体育健身经营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武汉市洪山区保迪菲特体育健身经营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案 件 名 称 | 武汉市洪山区保迪菲特体育健身经营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卫公罚〔2020〕0021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 | 武汉市洪山区保迪菲特体育健身经营部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111MA4J0QEJ76 | |
法定代表人 (经营者)姓名 | 陈其有 | |
违法事实 | 1、武汉市洪山区保迪菲特体育健身经营部未取得公共场所游泳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日期间开展游泳场所经营活动; 2、武汉市洪山区保迪菲特体育健身经营部未按照规定对游泳池池水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 | |
行政处罚依据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9月25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洪山区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