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洪山区卫健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普拉达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骏业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武汉普拉达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骏业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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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6 14:58 |  来源:洪山区卫健局

案    件  名  称

武汉普拉达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骏业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卫公罚〔2021〕0002号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武汉普拉达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骏业店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13472972109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卢锋

违法事实

武汉普拉达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骏业店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2021年3月起开展游泳馆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4月1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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