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省委编办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卫健委 省应急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医保局 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征兵办 省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 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字号 :  | 
发布时间:2023-01-04 14:52 |  来源: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党委编办、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消防救援支(大)队、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未保组〔20211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各层级儿童福利设施资源优势,提升儿童福利服务管理水平,更好地履行新时代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使命任务,切实保障孤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儿童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充分保障孤儿、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在全省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2025年,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功能布局更加合理,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保障服务更加专业,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市州儿童福利机构全面实现优化提质,全省培育发展3以上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每个市州1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设置为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使其社会服务功能得到有效拓展,关爱服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市州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

1.优化集中养育模式。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不再接收养育儿童,由市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工作理念,按照“户随人走”的模式,将儿童户籍一并转移至市州儿童福利机构,市州民政部门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儿童转校就学、户口迁移、经费保障、医治康复、医疗保障、安置接收等服务工作,确保孤儿集中养育工作扎实推进。对于存在户口迁移可能使儿童合法权益受等情形的,也可以不迁移户口,相关部门应配合出具情况说明对新发现的弃婴(儿童),由发现地公安部门作报案登记,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认真查找弃婴(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会同发现县级民政部门将其送往市州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发现地县级民政部门、市州儿童福利机构应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弃婴(儿童)体检、传染病检查、送医、救治等工作,并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公安部门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后,双方终止代养协议,民政部门及时认定弃婴(儿童)身份,儿童福利机构负责为弃婴(儿童)办理正式入院手续,机构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为弃婴(儿童)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市州儿童福利服务供给不足的,可指定1家基础设施好、专业力量强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暂时承担本辖区孤儿集中养育工作,2025年年底前应完成儿童移交和转型发展。

2.提升集中养育能力。市州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儿童的年龄结构、身体状况、性别性格、智力心理等特征,制定个性化抚养方案,采取机构抚养、家庭寄养、家庭抚养等多种方式养育儿童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在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确定符合条件的夫妻进行家庭式养育。各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家庭寄养家庭养育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儿童健康成长。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鼓励其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切实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市州儿童福利机构要开展集中收留抚养儿童综合评估,对于经评估适合回归家庭生活的儿童,按照“先国内后国外”“应送早送、应送尽送”的原则,依法依规及时安排送养,促进儿童尽快回归家庭生活。儿童回归家庭后,可开展定期回访活动,帮助儿童适应新的生活环境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国内家庭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内病残儿童制度措施,加强对收养病残儿童家庭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3.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医疗机构要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就诊开通绿色通道。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当地医疗机构合作,共享医疗资源,定期为儿童提供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做好心理危机干预、疏导、治疗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医务室(卫生室)或门诊部(诊所),加强医护队伍专业建设,为机构内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获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纳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机构内医护人员按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进行注册考核的,应在职称评定、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综合保障的作用,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的保障力度。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儿,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及时核实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未参保的可突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随参随缴,及时享受待遇。对新进入儿童福利机构、未落户无医保需要紧急救治的儿童,符合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儿童申请“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公益资助项目。

4.增强康复专业能力。市州儿童福利机构要着力加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完善设施设备,确保达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经评审达到规定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的,认定为定点服务机构,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具备一定基础,暂时达不到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的,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推进机构达标;对一时难以达到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的,民政部门、卫健部门、残联组织要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康复机构采取送康复服务上门等多种形式,满足儿童康复需求。对于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儿童,及时申请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医疗康复服务,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提高儿童康复质量。充分发挥省聋儿康复中心(省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辐射、指导、培训等功能,为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多层次多渠道的康复服务

5.强化教育保障质量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将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信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部门要就近就便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都能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单独设立特教班、特教学校和幼儿园。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在本地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对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依托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实施适龄特殊困难儿童免费学历教育项目,及时将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项目中。

6.分类实施安置政策。各地要积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弃儿童成年安置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分类安置措施,落实好生活、就业、住房保障等帮扶政策,及时对儿童开展能力评估,促进儿童尽快融入社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的适龄孤儿,针对性提供就业服务,鼓励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帮助儿童成年后实现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帮扶,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符合参军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施保障。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7.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内设社会工作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依法依规参与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安置等服务,支持社工在机构内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人际调适、亲职教育等专业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要将社会工作知识纳入培训重点内容,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儿童安置评估等工作,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推动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融合发展,稳妥引导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专业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8.积极推进创新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范围,盘活共享优质资源。机构内设立特教学校的,可向社会困难残疾儿童开展特殊教育;已被认定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可向机构外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等服务;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市州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向其他地区儿童福利机构内长期监护儿童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鼓励创新工作手段,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养育、远程教育、远程医疗、远程康复指导培训等服务

9.严格规范机构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监督、管理和指导,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健全儿童档案管理,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标准化建设,构建科学实用的儿童福利标准体系。围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建立食品、卫生、应急、消防、资金、档案、疫情防控等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落实机构员工入职前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并将职业伦理纳入员工考核范畴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保障机构内儿童生命财产安全

(二)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能力建设

1.加快推进创新转型。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场所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充实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量,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线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办事、有经费保障。指导各地根据需要,通过整合相关编制资源、盘活编制存量、推动机构转型等方式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承担需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等相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有效整合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等,将其转型设置为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各地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本辖区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责的实体机构,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人落实、有场所落实。

2.明确主要职责任务。转型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监护干预、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心理疏导等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业务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及时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加强对儿童之家等各类儿童服务场所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

3.大力提升服务能力。各地要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引导工作人员坚守职业操守,优化岗位设置,强化业务培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机构场所资源优势,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积极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机构开展儿童养育、教育、走访、评估、心理辅导、家庭养育能力培训和社区照顾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大力开展资源链接工作,引入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依托机构或儿童之家等场所,实施儿童关爱服务项目,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牵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支持,将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工作实施的具体方案,细化具体措施,落实落细各项改革任务。省民政厅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纳入民政重点工作评估内容,加强工作调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年度重点工作合评估、绩效评价,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鼓励各地大胆创新,积极开展示范试点,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加强督促整改。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及时提供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有关身份信息,为其享受有关待遇保障政策提供精准数据支撑。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资源,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发改部门要推动此项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督促抓好《“十四五”规划推进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推进建设实施计划的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时,予以积极支持教育部门要抓好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并为符合条件的户口迁移儿童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公安部门要及时依规办理儿童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并按程序将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合理安排儿童福利相关资金,加强相关经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育婴员、保育员等技能人才的培训工作,落实机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适龄孤儿,按照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会同教育部门将儿童福利机构中有关教师的职称评审等工作纳入教育系统职称评聘体系。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列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施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提升专业医疗水平,将机构中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依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救助提供便利。各级征兵办公室要做好符合参军条件人员的应征入伍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三)积极有序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会商制度,明晰责任、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共同推进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推进各项工作有序落实,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社会舆情等问题。相关儿童福利机构要确保无缝对接,不得出现应移送未移送、应接收未接收等问题,并结合实际分类制定移交接收、养育康复等工作方案;要做好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抚育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教育引导,确保其思想不滑坡、工作不断线;要密切关注儿童的思想状况,根据儿童个性特点科学制定移交方案,做好心理辅导和情感慰藉,对于可能出现心理问题的儿童加强心理干预,特别是针对重病重残儿童,按照“一人一案”周密移交接收,确保养育康复有效衔接。

(四)强化舆论引导。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持续开展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持续推进法规政策宣讲、安全防护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进机构、进校园(课堂)、进村(社区),使各级儿童福利及未保工作人员、未成年人群体及其家庭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政策,不断提升政策的知晓度,增强家庭履行监护主体责任的法律意识,提升未成年人抵御风险的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局面。

市州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推进方案,并20221120前报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备案;20222025年期间,每年1220,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


湖北省民政厅中共湖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北发展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医疗保障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8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下载] [打印] [关闭]

站点地图智能问答
版权所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鄂ICP备05009168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110038
主办单位:武汉市洪山区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洪山区大数据中心 |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 | 邮编:430070
政府各机构联系电话 | 网站技术支持:027-87678380 | 网站运维邮箱:htfw@hongshan.gov.cn

./t20230104_2124334_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