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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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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25 16:09 |  来源: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各区民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8号)和《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71号令)精神,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形成制度合力,努力提高临时救助效能,经商财政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功能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一种制度安排,既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救急难”的重要手段。各区要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制度的特定作用,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功能,及时为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着力夯实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

  二、形成制度合力,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整合衔接

  统一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临时救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所称低收入困难家庭,统一确定为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镇(农村)家庭。

  统一因病致贫家庭认定标准。家庭成员因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其自负费用达到上年度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倍;或者家庭成员因慢性重症治疗时间超过两年,从第二年起,家庭当年总收入减去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后,实际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和医疗救助的衔接。经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应当再给予临时救助。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但是由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三、明确困难类型,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精准性

  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降低救助门槛,着力提高临时救助精准性,现对救助类型、救助标准进一步明确。

  (一)因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实际遭遇人数按照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最高不超过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二)因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损毁严重,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等之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照不低于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患病成员按照不超过本市月城乡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四)对紧急救治的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按照不超过本市月城乡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五)对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患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患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超出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2倍(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金额);因病致贫家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六)对患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超出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2倍(含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金额)。因病致贫家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七)特困供养人员因患病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八)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在其子女就读期间,每年按照不超过本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九)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服刑和刑释人员,无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给予临时救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

  (十)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四、规范审核审批,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监督管理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在居(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依据有关证明材料准确认定临时救助申请人身份、遭遇的困难类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遭遇的困难类型、身份(职业)认定,相应提出救助标准建议。原则上按照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基本生活极其困难的,按照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区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明确申请人身份(职业)的情况下,依据规定予以审核审批。为了体现救急原则,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可以先行救助,然后补齐审批手续。

  中央财政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资金统一归并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各区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各区财政部门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力度,根据实际需要,从中央财政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科学安排年度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各区民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监督检查,加强内控管理,防止发生贪占、截留、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现象。各区应当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最大限度满足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及时妥善解决城乡居民遭遇的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武汉市民政局

  201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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