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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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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13 15:28 |  来源: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于2018516日发布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农科城店经营的“精品西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依据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交办函,2018326日市食药局在我局辖区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农科城店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验。经检验,该店经销的食用农产品精品西芹毒死蜱残留量实测值:≤1.5mg/kg(标准值:≤0.05mg/kg),实测值超过标准值30倍;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报告》No:2018ZXL13-00414,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18518日,我局对该公司农科城店被委托人赵倩进行现场询问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精品西芹(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18325日)由供货商(武汉市元生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配送,有进货凭据;购进15公斤,进价3.66元每公斤;以每公斤4.47元售出,326日至327日除抽样检验外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67.00元,不含税金利润3.15元,故认定违法所得3.15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20号令)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转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5元;2、罚款人民币8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8003.15元。于201876日结案。案卷号为武洪食药监(农)罚〔2018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于2018613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管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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