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于2019年7月12日发布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老百信农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7月12日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武汉老百信农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实测值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报告№: WH2018SC05695,结果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19年7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武汉老百信农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当事人提供上述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及检测报告证明。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至案发时涉案“韭菜”已全部售完,该商行已启动召回机制。在本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其违法期间亦未发现不良后果。
武汉老百信农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认真交代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老百信农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管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