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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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江兆权泥鳅核查处置) |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江兆权泥鳅核查处置)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洪山区江兆权鲜鱼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16日武汉市洪山区江兆权鲜鱼店销售的“泥鳅”经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氧氟沙星实测值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的要求,检验报告№:WH2020SC02684,结果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0年7月16日对该商户进行现场调查。我局对该店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泥鳅” 于2020年6月15日在武汉白沙洲大市场管四渔行购进,销售总额为110.00元,获取利润20.00元,即违法所得20.00元。该商户无法提供进销售凭证,在本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其违法期间亦未发现不良后果。
武汉市洪山区江兆权鲜鱼店销售的“泥鳅”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武汉市洪山区江兆权鲜鱼店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合计罚没款20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洪山区江兆权鲜鱼店于2020年9月17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管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