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政办〔2008〕5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向区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实施意见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向区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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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19 14:08 |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各街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府公开信息移送工作,充分发挥区档案馆的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功能,为公众提供更集中、更便捷、更有效的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7〕4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将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8〕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向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8]81号)的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认真做好政府公开信息向区档案馆的移送工作
    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负责地向区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
    (一)移送政府公开信息的部门和单位
    全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二)移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内容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区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它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区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变动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编印或正式出版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报刊杂志、宣传画册、业务手册、政报、公报以及音像制品等。
    6、编印的《政务公开指南》和《公开信息目录》。
    (三)移送政府信息的要求
    1、从2008年5月1日起,各单位部门要将区档案馆列入发文的移送部门范围。对2008年1月1日起形成的,凡属移送范围的公开现行文件及政府公开信息,通过区办公自动化系统在线形式直接向区档案馆传送,同时要向区档案馆移送一份纸质文件。区档案馆作为电子文件中心,对各部门传送的电子文件进行采集和管理,对已公开的政府公开信息,由区档案馆免费向公众提供利用。
    2、各单位、部门要切实把好保密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进行解密。凡移送区档案馆的文件资料均应属不涉密的可公开信息。已移送的文件如有修改、补充或废止的,移送机关应及时通知区档案馆,确保已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3、各单位、部门向区档案馆移送本机关制发的文件资料必须是原件;属上级颁发的政策性、法规性、服务性、公益性文件资料,可移送复印件,但需加盖移送单位公章。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把向区档案馆移送政务信息纳入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落实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保证及时准确地向区档案馆移送本部门的政务信息。
    (二)认真搞好政务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区档案馆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广告牌、便民手册和开展各类型的现场信息咨询服务等,帮助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
    (三)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区档案局要将各单位部门政务信息的移送工作和公开服务工作列入档案执法检查范围,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对移送工作不重视、不及时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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