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政办[2008]6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洪山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洪山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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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17 16:31 |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各街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制定的《洪山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洪山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区财政局  区农业局)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惠农政策,加强我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我区农业项目资金的申报、评估论证、审批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武汉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支农资金使用管理的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项目库管理办法
      1、为确保专项资金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各乡(镇)街财政所、经济发展办应加强财政支农的信息系统建设,分级建立支农项目库,并上报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汇总后建立区级项目库,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经审核论证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库管理。纳入的项目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库按照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备选项目进行科学分类排序,逐步做到申报和审批项目从备选项目库中提取。
      3、将农产品基地纳入项目库管理时应注意规模效应,集中连片开发,避免重复建设。
      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1、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分级次管理,不得越级申报。凡乡镇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财政所与乡镇政府共同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申报,由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农业部门申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经农业局、水务局审核后会同财政局审定,并联合发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区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经分管农业的区长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局联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市级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是:(1)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按规定填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备等。(3)内容审核。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4)资金来源审核。项目投入资金的构成极其来源是否明确,申报承诺的自筹配套资金是否能够到位。
      2、每年区级预算的农业、农村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为:分管农业的乡镇(街)长(主任)组织乡(镇)经济发展办、乡镇财政所对本乡镇应解决的农业、农村水利方面的重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严格筛选后,经乡镇(街)长(主任)同意、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共同调查研究审核后汇总并报分管区长签审,后经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最后经区人大审核通过后实施。
      3、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做好所申报项目的论证工作。乡镇财政所要严格审核把关,申报单位必须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及项目预算表。凡申报项目资金达10万元以上必须严格按标准文本格式上报。
      4、各乡镇应避免项目重复、交叉申报,原则上同一村组不得连续两年申报项目,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与科技三项经费项目中的农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立项。
      三、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补助给乡镇及村组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拨款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如需向项目建设单位拨款时,必须先按照“双签制”的要求填写《洪山区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审批单》,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拨款。财政所对项目单位拨款分别按50%、40%、10%的比例拨款。
      四、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与绩效考核
      1、项目实施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纸及预决算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核验收。
      2、项目完成后,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计划实施建设、完工;是否按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使用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设施是否有相应的管护制度;项目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税的幅度。
      五、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1、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2、乡财政所会同乡(镇)经济发展办负责对辖区内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3、监督检查内容: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资金(包括自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项目计划是否落实;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资金支出、白条抵帐、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现金支付;项目决算、项目验收是否规范,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4、凡项目单位出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财务制度不健全、项目组织不得力等情况,财政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缓拨、停拨直至扣缴已拨项目资金;截留、抵扣、挪用专项资金的,将依照相关制度作出处理。
      5、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资金使用效益显著的乡镇和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将在以后年度的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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