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政办[2010]4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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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5-21 16:18 |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各街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洪山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洪山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武文〔2009〕63号)和《中共洪山区委、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发〔2010〕1号)精神,设立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和加强的职责
      1.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的职责。
      2.增加指导农村家园建设工作的职责。
      3.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职责。
      4.加强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救灾应急体系建设的职责。
      5.加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和监察,依法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落实优抚政策及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负责全区烈士褒扬工作,承办报批烈士的审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
      (四)负责落实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组织协调安置计划的实施,指导全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贯彻执行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六)组织实施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七)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组织指导街镇乡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登记工作。
      (九)参与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孤寡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和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工作,筹集福利基金。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新农村建设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指导开展新农村建设示范活动;承担区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区福利彩票募集管理办公室)
      (二)优抚安置双拥科(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婚姻登记科)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科、区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因机构改革原因已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逐步调整到核定的职数限额内)。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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