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政办[2011]54号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协理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协理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7号)和省编委《关于加强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2号)等文件精神,2010年我区各街乡已配备民政协理员21人。为进一步做好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协理员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用章
各街乡须在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民政办公室的牌子,并启用民政办公室印章。
二、民政协理员的主要职责
民政协理员应在各街乡民政办公室从事基层民政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国家、省、市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基层政权、殡葬管理等政策。
(二)协调当地政府完成防灾减灾工作。
(三)做好当地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四)及时、准确向上级报送各项数据。
(五)完成所在乡镇(街)政府(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加强对民政协理员的管理
(一)各街乡作为民政协理员的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对民政协理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民政协理员是党(团)员的,其组织关系应转入工作所在的街乡党(团)工委,参加所在单位党(团)组织活动。
(三)民政协理员应遵守以下纪律规定,同时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
1、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
2、服从组织分配,坚守工作岗位,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注重工作效率。
3、热情接待基层来访人员,认真做好接待和记录,做到热情接待、热情服务、热情解答、热情帮扶,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4、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面向社区、村,做好基层民政工作。
5、认真履行民政协理员工作职责,勤政廉洁。
(四)对民政协理员实施考核评议制度
由各街乡民政办负责对民政协理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民政协理员工作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以民政协理员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职工群众满意率为主要依据。职工群众满意率主要是考核民政协理员是否热爱基层民政工作,是否具有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各街乡民政办应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各街乡党(工)委,并依照考核结果对民政协理员实施奖惩。第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的,取消其年终福利待遇;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的,由各街乡民政办提出辞退意见,报各街乡党(工)委审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民政协理员的合同签订、工作报酬标准及社保待遇
(一)民政协理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各街乡(用人单位)与民政协理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根据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结果,由各用人单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二)民政协理员工作报酬标准参照社区委员岗位待遇进行异动(含五险个人缴纳部分)。按最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其经费(工作报酬标准和社保基数单位承担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并拨付到各街乡使用。
五、民政协理员的福利待遇
各街乡党(工)委(用人单位)要关心民政协理员的工作和生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编事业人员福利待遇50%的标准落实其各项生活福利待遇,并鼓励民政协理员扎根基层,安心工作,为街乡“三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