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政办[2012]10号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2012年防汛费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2012年防汛费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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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12 16:07 |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各街办事处、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洪山区2012年防汛费征收工作方案》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洪山区2012年防汛费征收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根据《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5〕43号)及《武汉市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武政〔1995〕54号)文件精神,特拟定2012年度洪山区防汛费征收工作方案如下:

  一、征收防汛费是加强防汛设施建设,提高防汛抗灾能力的重要保证,事关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依法履行纳费义务。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非农业人口为防汛费纳费义务人: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异地从业的本区公民,外省在本区从业且领取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的公民)。

  机关、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是本单位纳费义务人的防汛费代收义务单位(各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纳费义务人防汛费的代收义务单位)。防汛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征收防汛费,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三、除部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在本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应将所属职工应交纳的防汛费于2012年5月30日前直接汇至洪山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防汛费征收专用账户。账号如下:

  全称:洪山区防汛指挥部

  账号:8260483202006709000303033

  工行洪山支行:行号826048

  四、下列人员免缴防汛费:

  (一)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革命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病故军人、现役连职以下军官以及士兵的父母、配偶,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注册登记或经区县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残疾人;

  (二)在校学生(不含成人教育在职的在读学生);

  (三)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籍公民;

  (四)待业或尚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

  (五)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停产企业的职工;

  (六)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

  五、对不履行代收义务和不按时足额缴纳防汛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武汉市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武政〔1995〕54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纳费义务人不按足额缴纳防汛费用的,由代收义务人通知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防汛部门处以应缴纳额2至4倍罚款。代收义务人不履行代收义务或不按期足额汇交防汛费的,防汛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个月工资额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应代收防汛费1至2倍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其行为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2012年全区防汛费征收目标分解表

  2012年防汛费征收目标分解表

  


区委政法委

序号

单 位

金额(元)

1

洪山街

50,000

2

青菱街

50,000

3

张家湾街

30,000

4

和平街

20,000

5

珞南街

40,000

6

卓刀泉街

30,000

7

关山街

50,000

8

狮子山街

20,000

9

梨园街

10,000

10

25,000

11

区经信局

2,500

12

区商务局

1,000

13

区教育局

80,000

14

区城管局

15,000

15

区建设局

5,000

16

区房管局

40,000

17

洪山工商分局

5,000

18

区城乡统筹局

2,500

19

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4,000

20

区建筑管理站(含外来农建队)

30,000

21

其他

40,000

合计

5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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