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政办〔2016〕9号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洪山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洪山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016年洪山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奖惩办法》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2016年洪山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奖惩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根据《2016年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16年洪山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奖惩办法》。
一、考核内容
涉及我区的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内容共25个项目。
(一)重点整治工作
1.渣土治理:重点考核渣土车辆整改、渣土运输过程、路面渣土污染和随意倾倒施工渣土等问题。由市城管委渣土治理专班和第三方共同考核,渣土治理专班考核成绩占权重的70%,第三方考核成绩占权重的30%。
2.工地治理:重点考核工地裸土覆盖、渣土规范装载和消纳、施工扬尘、焚烧垃圾、排水设施、冲洗设施、出入口硬化等工作和工地外的规范打围、围档清洗、物料堆放、工地周边道路破损等问题。由市建委和第三方共同考核,考核成绩各占权重的50%。
3.超载治理:重点考核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和渣土砂石车辆的整治工作。
4.路面清洗:重点考核路面清洗作业规范化工作和清洗质量。
5.空气质量:重点考核空气质量监测点周边环境。
6.黄标车治理:重点考核黄标车治理工作。
(二)专项整治工作
7.违法建设:重点考核违法建设查处控制情况。
8.交通秩序:重点考核三车秩序、停车秩序、路口秩序管理、机动车违停等工作。
9.集贸市场:重点考核集贸市场内及周边环境。
10.园林绿化:考核绿化带、行道树、小游园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和园林施工文明作业,重点考核绿带植物灰尘污染、缺株少苗、绿带裸土、园林设施损毁等问题。
11.食品安全:重点考核室内小餐饮规范管理、食品小作坊规范管理和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工作。
12.黑的整治:重点考核违法“黑的”整治工作。
13.燃气安全:重点考核瓶装液化气、燃气管网安全监管、器具售后服务监管工作。
14.数字城管:重点考核市民投诉的环境问题和数字化平台发现督办的问题。
15.法制建设:重点考核城管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16.新闻宣传:重点考核城市管理新闻宣传工作。
(三)市容环境卫生
17.环境卫生:重点考核暴露垃圾、垃圾容器、路面灰带、废弃物、城市家具清洗、楼顶洁净等问题。
18.占道整治:重点考核违法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占道施工、占道洗车、占用盲道、乱堆乱放和非机动车乱停放等问题。
19.广告立面:重点考核违法广告拆除,临街门店招牌、乱牵乱挂、乱贴乱画、墙面橱窗和空中线网整治情况。
20.市政设施:重点考核井盖缺损、道路破损、城市家具、设施维护等问题。
21.湖泊水务:重点考核违法填湖、湖泊及岸坡环境、道路渍水和水务施工文明作业等问题。
22.社区物业:重点考核实施物业化管理的老旧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工作。
23.门前三包:重点考核“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占道洗车修车、出店经营、非机动车停放、宣传条幅、违规招牌、外墙整洁、橱窗洁净等问题。
24.主次干道:重点考核主次干道综合环境。
25.街道环境:重点考核各街道、武汉火车站地区综合环境。
二、考核对象
(一)承担各单项考核项目的责任单位。
(二)43条主次干道综合环境(含杨春湖客运站)。
(三)9个街道和武汉火车站地区综合环境。
(四)天兴乡未列入市考核范围,参照二类街道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纳入区直部门考核范围。
三、考核标准
城市综合环境达到“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标准。
四、奖惩
(一)区政府设立“大城管”工作奖励及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奖励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我区在全市中心城区的总排名任务由区城管委负责。每月根据全区、各街道、道路月度综合考核成绩实施奖励。武汉火车站综合管理办公室纳入一类街道考核。
(二)奖励
1.关于对区城管委的奖励。
月度奖励:根据市城管委《2016年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奖惩办法》中“每月对中心城区(管委会)第一名奖励100万元,第二名奖励60万元,第三名奖励40万元,第四名奖励30万元”的规定,我区获得相应名次时,区政府对区城管委给予匹配奖励。
年度奖励:我区年度考核排名进入中心城区前两名,奖励区城管委100万元;获得中心城区第三名,奖励区城管委50万元。
2.关于街道的考核奖励。
街道考核设立必达目标和奋斗目标,作为各街道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依据,达到奋斗目标的在年终绩效考核评比时予以优先考虑。
月度奖励:考核月份中,一类街道进入全市前10名的、二类街道进入全市前5名的,除市政府奖励3万元外,区政府另奖励4万元;对月度进步最快的一类街道前5名、二类街道前2名,除市政府奖励1万元外,区政府另外奖励1万元。
年度奖励:年终排名完成必达目标的,奖励街道10万元,年终排名完成奋斗目标的,奖励街道30万元。
3.关于相关职能部门的单项考核奖励
月度奖励:各承担单项考核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每月按照全市“大城管”考核通报的成绩进行奖励。月度排名为中心城区第一名的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
年度奖励:年度排名完成必达目标的,奖励10万元,完成奋斗目标的,奖励20万元。
4.关于主次干道的考核奖励。我区受检的43条主次干道(全市A类道路125条,B类道路178条),在全市当月考核排名中,A类道路进入前10名,B类道路进入前30名,每条道路奖励区城管委(杨春湖客运站)1万元。
(三)处罚
1.关于对区城管委的处罚。
月度惩罚:洪山区月度排名位列中心城区第六名,给予区城管委处罚20万元;月度排名位列中心城区第七名,给予区城管委处罚30万元。我区月度考核排名第一次位列中心城区末位时,区城管委主任在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调度会上检讨发言;连续2次排名末位,区领导约谈区城管委党政主要负责人;连续3次排名末位,区城管委不得评为绩效考核立功单位和文明单位,同时向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出现全区性城市综合管理问题的,追究区直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年度惩罚:年度排名位列中心城区第六名,给予区城管委处罚30万元,区领导约谈区城管委行政负责人;年度排名位列中心城区第七名,给予区城管委处罚100万元,区城管委不得评为绩效考核立功单位和文明单位,区领导约谈区城管委党政负责人,并对区城管委分管主任实施诫勉谈话。
2.关于街道的考核处罚。
月度惩罚:一是当月度考核位居后列(一类街道全市排名在后5名且月度得分低于80分、二类街道全市排名在后2名)时,全区通报批评,罚款2万元;连续2次月度考核位居后列的街,主要行政负责人写出书面检讨交区城综办备案,罚款4万元;连续3次月度考核位居后列的街,罚款6万元,并对主要行政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二是当街道不达标(低于60分)的,罚款5万元,第一次不达标,街道行政负责人在区城市综合管理调度会上检讨发言,并由区领导对其实施诫勉谈话;累计两次不达标,街道不得评为绩效考核立功单位和文明单位,同时向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年度惩罚:当年一类街道年终排名为全市后10名、二类街道为后5名的,处罚20万元,区领导约谈街道行政负责人;全年工作摆尾或不达标的,处罚30万元,街道不得评为绩效考核立功单位和文明单位,并由区领导约谈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其分管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
3.关于相关职能部门的单项考核处罚
月度惩罚:单项考核月度排名为中心城区第六名,处罚1万元;为中心城区第七名,处罚2万元。第一次排名末位,由牵头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在全区城市综合管理调度会上检讨发言(注:区城管委牵头负责的单项第一次排名末位的,由分管具体工作的副主任作检讨发言);两次排名末位及两次以上的,由区领导约谈牵头单位及主要责任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年度奖惩:单项年度考核排名全市第六名的,处罚相关责任单位5万元,区领导约谈牵头单位和主要责任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年度排名末位的,区领导约谈牵头单位和主要责任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各单项考核项目的年终排名以每次市考核通报得分汇总计算而定,多个部门承担单项考核的,按分值比例分配奖惩),对其分管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
(四)关于主次干道的考核处罚。一是当我区A类道路排名在全市后5名,B类道路在全市后20名,每条道路处罚区城管委5千元。二是对城市综合管理月度考核不达标(得分低于60分)的主次干道,全区通报批评,每条不达标道路处罚区城管委1万元。
(五)关于涉及“大城管”工作责任事故、有较大影响的负面报道的处罚。发生一起全区通报批评,发生2起以上的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评先资格。对出现重大事故(全市性城市综合管理问题)的,追究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城综委办公室负责实施并解释。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