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政办〔2017〕2号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行政审批联合勘验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行政审批联合勘验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洪山区行政审批联合勘验工作规程(试行)》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以及审管的有机衔接,促使审批及监管执法工作形成合力,提高行政审批质量,根据《关于开展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6〕35号)和《洪山区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管理办法(试行)》(洪政办〔2016〕3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行为,需要组织联合勘验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对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安全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勘查、技术论证时,可组织联合勘验。
第四条 联合勘验应当遵循“协调统一、各负其责、缺席默认、综合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为区级行政审批联合勘验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勘验。
第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为联合勘验工作的参与部门,派员参加现场勘查或技术论证环节,并在职责范围内对勘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根据审批事项对勘验工作的实际需求,科学确定联合勘验的时机。
第八条 在组织联合勘验前,区行政审批局应根据勘验需求确定参与部门。
第九条 凡进行联合勘验的行政许可事项,区行政审批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根据勘验意见综合决策。
第十条 参加联合勘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或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
(二)熟悉本部门监管执法工作要求和有关政策法规;
(三)与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
(四)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联合勘验基本程序:
(一)提出。区行政审批局在受理审批事项后,认为需要组织联合勘验的,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联合勘验工作函》,及时告知勘验时间安排和基本情况。
(二)准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参加人员并告知区行政审批局。勘验工作对技术装备、专业器械有特殊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准备。
(三)勘验。由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参加勘验的工作人员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勘验。
(四)反馈。参加勘验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填写意见建议。涉及重大意见建议,需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的,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区行政审批局。
第十二条 因故需二次勘验的,应由区行政审批局按上述程序另行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派出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依法行政,并对勘验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为确保行政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联合勘验实行缺席默认制。行政主管部门缺席勘验,或参加勘验但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因组织不力、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导致行政审批行为无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区政府将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 联合勘验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法规政策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联合勘验工作函
2.联合勘验工作表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