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洪政〔2016〕3号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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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25 00:00 |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武政〔2014〕6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绿色发展为引领,树立尊重自然、

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强化政策引导和法治保障,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关系;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水资源管理责任主体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三、主要目标

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区的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到203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1.7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要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格局初步确立,水资源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1.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38立方米以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3%。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1.71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要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一)实施用水总量控制

1.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加强取用水申报、下达、核查等环节管理,落实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2.严格水资源论证。贯彻落实《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把新上取水项目准入关。对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开展相关规划、工业园区和重大产业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

3.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控制用水不合理增长;对已达到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接近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和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4.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贯彻落实《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严禁开采深层地下水,控制浅层地下水的开采;本辖区内凡开采地下水的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观测井;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项目,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加强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强化疏干排水的计量安装及管理,减少地下水浪费。

5.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规范水资源费的使用,严格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不得挤占挪作他用。

(二)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管理

1.切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重点大中型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抓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节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企业研发或者引进先进技术。完善和落实节约用水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

2.强化取用水定额管理。适时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强化计划用水管理,推进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和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产使用。

3.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鼓励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用于市政道路清洗、绿化、消防等用。

(三)加强水功能区纳污控制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和区界断面水质动态监测。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严控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的审批、验收、登记、监管,湖泊周边禁止新设排污口,对湖泊周边已有的排污口限期关闭或拆除。对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的水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减排污量。加大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水域水环境质量。

2.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建立入境断面水质自动监控体系,完善供排水联动管理机制,建立快速、准确、高效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3.加快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推进湖泊、港渠整治工程建设,加快湖泊岸线生态固稳和水生态修复工作,维护河湖生态健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各街、乡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区发改和国土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要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进行科学论证;区水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完善、提高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制订湖泊纳污削减计划,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卫生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财政部门要加强水资源费等规费使用管理,落实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城管部门要加强湖泊、港渠周边卫生保洁,依法查处乱堆乱倒行为;城乡统筹部门要加强湖泊科学养殖,禁止网箱养殖,制定湖泊退养规划和计划;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将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治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长效稳定投入机制,特别是对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抓好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水资源管理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队伍素质。

(五)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广泛深入开展水法规和水情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水安全、水忧患意识,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相互监督。依法查处和制止非法取水、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擅自建设入河排污口、拒缴拖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促进水资源信息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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