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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鄂民政发〔2021〕3号

信息分类: 社会组织

发文机构:湖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2021-01-18 15:30

名       称: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质量的通知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质量的通知
日期:2021-02-07 15:30 字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质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现结合民政部门职能,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机构改革后,承担社会组织党建职能的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切实落实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没有承担社会组织党建职能的民政部门,要会同社会组织登记机构切实履行社会组织党建的部门责任,全面做到“三个纳入”。一是纳入登记审查内容。在开展社会组织章程核准时,要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载入章程。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要指导发起人签订党建承诺书。拒签的,依法依规不予登记。二是纳入年检内容。在社会组织年检时,要重点检查党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未建的,年检结论原则上不定为“合格”等次。三是纳入评估内容。在进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时,提高党建工作评估分值。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未建的,评估时原则上不定为3A以上等级。

二、严格登记审查。一是严格落实登记会商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机构在社会组织登记审查阶段,要书面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有关管理部门和利益相关方意见,督促社会组织落实党组织建设承诺。二是强化责任人审查。要利用信息化手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资格审查。三是建立社会组织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将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党建工作纳入承诺内容,依法通过信用管理,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负责人的法定责任。四是提高登记服务水平。坚持为民服务宗旨,全面通过当地政务平台入口,实施“一网通办”,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和登记规范指引,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成立社会组织登记协调机制,推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等履行法定管理责任。二是强化审计监督。除法定原因外,社会组织年检均须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对社会组织法人变更及换届变更登记的,要实现登记机关委派审计全覆盖。三是强化年度检查。将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情况纳入年检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公开地确定年检结论。四是强化现场检查。每年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组织开展一次抽查检查,县级、市级和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检比率不低于3%4%5%五是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对登记时发现的问题及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限期督促整改。涉及相关管理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问题线索。六是完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细化报告的内容、形式及责任主体,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对重大活动报告中发现的问题,现场、书面或电话督促整改。现场、电话督促整改的,要完整做好记录备查。

四、强化行政执法一是及时立案查处。对登记机关督办整改事项拒不整改的社会组织,依法立案,依法处置。二是及时清理。对长期不换届、不接受年检、不开展活动的“三不”社会组织进行排查,及时书面督促整改。不按规定时限整改的,依法立案撤销。三是主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四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社会组织的一定比例,配齐配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执法能力。

五、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壮大。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且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要降低准入门槛,加快审核办理程序,10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各级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发起成立或注册登记面向社区居民的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加强对已登记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通过年检、审计、抽查、评估、培训等方式,指导其强化自律诚信和守法意识,依章程开展活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地区,民政部门要转同级审批机构并会同落实好相关工作要求。


湖北省民政厅

2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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