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洪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编制《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领导简介、机构职能和机构设置。

2.其他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hongshan.gov.cn/zfbm/qsjj/jgsz/)网上公开,还通过政府公报、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途径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填写《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后打印,并按要求真实填写有关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委托他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推选人及被推选人身份证明;

6.申请人及受托代理人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在《条例》范围内使用,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如有委托申请或推选申请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或推选手续):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向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采取国家邮政渠道邮寄至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办公室,信件左下角须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纸质《申请表》并签名(盖章),与身份证明一同扫描为图像文件,以邮件附件形式发送至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hsq@mail.sjj.wuhan.gov.cn),邮件主题须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纸质《申请表》并签名(盖章),与身份证明一同传真至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传真地址,传真左上角须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行政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可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方式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咨询。

(三)申请处理。

本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

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采取国家邮政渠道向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办公室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以实际流转至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3.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传真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按期补正的,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五)办理期限。

1.本行政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本行政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六)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部分特殊情形的处理。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6.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适当形式。

7.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咨询等活动或其他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向当事人说明相关情况,当事人应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8.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9.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申请受理机构: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8号九重大厦5楼

邮政编码:430070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7-87374007

传真电话:027-87374299

电子邮箱:hsq@mail.sjj.wuhan.gov.cn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洪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027-87672365)或本机关(联系电话:027-87374007)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洪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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