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洪山区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指南》、《武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洪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以下信息: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领导信息等;

2.规章制度、部门文件;

3.统计信息、年度计划等;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ongshan.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洪山区统计局的相关政府信息。(一)受理机构

武汉市洪山区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武汉市洪山区统计局

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30—17:30(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

联系电话:027-87678225

通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邮政编码:430000。

(二)申请提出

向武汉市洪山区统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洪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在线填写,并根据《申请表》真实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武汉市洪山区统计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如填写为其他行政机关名称的,以实际流转至武汉市洪山区统计局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洪山区统计局暂不受理以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

(四)申请处理

1.洪山区统计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可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洪山区统计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洪山区统计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洪山区统计局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洪山区统计局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五)收费说明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武汉市洪山区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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