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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湖北省文物局

成文日期:2013-12-27 00:00

名       称:湖北省文物博物馆管理规定(试行)

湖北省文物博物馆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8-11-16 17:21 字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物(化)局、省直文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人员安全、文物安全、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湖北省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湖北省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湖北省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领导岗位安全职责 ………………………………(1)

  第三章 安全保卫组织与职责 ……………………………(3)

  第四章 岗位安全职责 ……………………………………(5)

  第五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10)

  第六章 安全设施管理……………………………………(12)

  第七章 用火用电管理……………………………………(14)

  第八章 施工安全管理……………………………………(16)

  第九章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17)

  第十章 安全教育培训……………………………………(20)

  第十一章 奖惩……………………………………………(20)

  第十二章 附则……………………………………………(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以下简称文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人员安全、文物安全、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收藏单位等。

  第三条 文博单位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采取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三防相结合措施,实行文博单位风险等级达标考核。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重点防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值守与巡逻,保证通讯畅通,坚持夜间双人值守。实行夜间和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

  第四条 文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安全职责、岗位安全职责与责任人,制定防火灾、防盗抢、防破坏、防群体事件、防爆炸、防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并依法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五条 文博单位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即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达到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 领导岗位安全职责

  第六条 文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落实部署文物安全工作;

  (二)加强安全保卫组织与队伍建设、装备建设,保障专项经费。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考核;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安防设施设备维护监测、文物保管、安全隐患整改、门卫、值班、巡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案件报告等其他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操作管理程序,确保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到各环节各工作岗位;

  (四)实行层级管理,按年度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每月应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及时果断处置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六)负责领导和组织《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等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落实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安全措施;

  (七)按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规范本单位的经营性活动;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安全工作领导职责:

  (一)落实文物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安全保卫制度、岗位职责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二)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检查安全管理部门、安保人员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情况。负责落实全年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的检查、总结、考核工作;

  (三)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检查各安全责任人和其他在岗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遇重大活动、重要时段应及时组织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落实整改; 

  (五)每月组织安保部门分析研究安全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工作总结;

  (六)负责落实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安全措施建设的达标工作;

  (七)完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八条 分管其他工作领导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 

  (二)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将安全工作与分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在保证人员、文物和其他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相关工作;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组织分管部门职工参加安全工作培训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

  (五)完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卫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文博单位应加强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制订安全保卫机构工作职责,明确各岗位责任。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一级风险等级文博单位,应当设置专业安全保卫机构, 专职安全保卫管理人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0%;其他文博单位,应当设置相关安全保卫机构,专职安全保卫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可比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个人防护装备,对重要岗位发放特殊岗位风险津贴。

  因工作需要外聘保安人员的,应从具有公安部门认定资质的保安公司聘用,并签定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部门职责:

  (一)认真落实文物安全保卫法规、制度,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防火灾、防盗抢、防破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订报警、扑救、联络、防护、救护、疏散等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适时组织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

  (三)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负责本单位新上岗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保安队员和义务消防队员的业务技能训练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违规行为或违章作业,应当即予以制止;

  (五)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上报相关情况。

  (六)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审查各安全岗位应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条件;

  (七)发生事故、案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侦破案件;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周界、单位的治安管理,保障参观者及工作人员安全。有重要接待时,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九)监督检查安全技术防范、消防、防雷工程的实施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

  (十)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十一)负责本单位重点人员、暂住人口、临时工的治安管理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保卫职责。 

  第四章 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文博单位安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岗位职责明确安全责任,确保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

  第十三条 安全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协助本单位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日常安全保卫管理工作,正确行使安全检查和监督的权力,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保卫工作部署执行情况;

  (三)掌握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防火防盗等应急预案演练,保障内部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处置突发事件;

  (五)发生刑事案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组织侦破,追查原因,提出对失职人员的处理意见,对包庇姑息失职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六)履行单位领导赋予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其他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安全防控方案,并建立安全档案。定期检查本部门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二)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做到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和下班最后一件事是巡查安全,并建立安全日志,对每天巡查情况进行记录;

  (三)加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开展安全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

  (五)履行单位领导赋予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值班(带班)干部安全职责:

  (一)按时接班到岗,不得擅自离岗。交接班时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将重要事项告知接班人员;

  (二)认真做好上请下达等相关工作,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三)应将自己所处的位置告知门卫值班人员、巡逻警卫人员,并保持联系通畅,及时处理相关事宜。重要时段、重大节假日期间,应不定时对各个岗位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安全记录;

  (四)遇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并及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五)值班(带班)期间不得饮酒,不得进行其它与值班无关的事项,不得利用值班电话处理与值班无关的事宜,确保联络通畅;

  (六)履行单位领导赋予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人员安全职责:

  (一)按时接班到岗,不得脱岗、漏岗,不得在执勤时饮酒或从事其他与执勤无关的活动;

  (二)做好单位的清场净场工作,填写当天安全检查记录和交接班登记;

  (三)熟悉本单位重点部位、要害部位的情况,执勤中对重要部位、风险点进行不定时、多线路的重点巡逻检查;

  (四)掌握当班值班(带班)干部所在位置和快速联络方式;

  (五)巡逻时要保持高度警惕,查明异常声响,查看门窗、锁封、电器设备是否完好,查看应断电而未断电的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和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带班干部或其他值班人员;

  (六)掌握消防安全设施和报警设施的位置,了解各种消防、技防设备、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各种安全预案,并能果断处理意外突发情况; 

  (七)爱护配备的值勤器具,保持器具功能完好; 

  (八)认真填写值勤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九)履行单位领导赋予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看护值守人员安全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责任制度;

  (二)熟练掌握岗位职责要求,熟悉工作区域的周边环境及各项应急处置规程;

  (三)坚守岗位,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上岗前,要佩戴好防护装备,检查通讯设备;

  (四)按照确定的重点巡逻路线和部位,不定时进行巡逻,不留遗漏。做好巡逻记录。掌握带班干部所在位置和快速联络方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报告;

  (五)不得与非法人员内外勾结、通风报信,不得泄露与看护值守工作相关的信息;

  (六)维护保养好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防护器材;

  (七)履行单位领导赋予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监控中心值守人员安全职责:

  (一)坚守岗位,接班后应关门上锁,不许无关人员进入;

  (二)严格执行监控设备操作程序,严禁违章操作、变更用途和随意关闭控制区域;

  (三)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技能,及时、准确记录监控、报警系统工作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四)熟记报警方法及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电话;

  (五)发现系统报警时,应立即通知值班人员和巡逻安保人员到现场检查,不得擅自处理,事后要详细记录报警时间、原因和处理结果;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安全防范系统的信息;

  (七)值守期间不得饮酒及进行其它与值班无关的事项,不得利用值班电话处理与值班无关的事宜,确保联络畅通;

  (八)履行单位领导赋予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门卫值班人员安全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安全保卫等相关制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二)按时到岗,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三)做好外来车辆的登记,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对前来联系工作的人员要核验证件,确认无误后通知有关人员接待;

  (五)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会客、娱乐以及进行其它与值班无关的事项,不得利用值班电话处理与值班无关的事宜;

  (六)履行单位领导赋予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安检人员安全职责:

  (一)安检员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安检工作;

  (二)安检员应在开馆前30分钟到岗,启动安检设备,确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遇有设备故障,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

  (三)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安检设备,不放过可疑点、可疑人。对有违法犯罪可疑迹象的人员,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

  (四)安检员应在闭馆前30分钟关闭安检设备,锁好门窗,清理好物品(含收缴的危险物品)并填写当日安检日志。安检日志应详细记录当日安检工作情况和所没收的危险物品;

  (五)对没收的危险物品应及时登记造册,不得私自挪用,并在下一个月上旬将所没收物品及其登记册交本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

  (六)履行单位领导赋予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管员安全职责:

  (一)每次出入文物库房必须做到入库前先检查有无异常情况,出库时详细填写记录,关好门窗、拉闸断电、封门封锁; 

  (二)严格落实双人双锁、双人出入库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文物库房;

  (三)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库手续,认真清点,详细登记备案品名、尺寸、质地、完好程度等信息;

  (四)每日对文物库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应当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

  (五)每季度应查对所管库存文物,做到账、物相符,并做好查对记录;

  (六)调离岗位时应填写《文物交接报告》一式三份,经核实文物账目与实物相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七)履行单位领导赋予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展厅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一)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串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

  (二)熟知展厅内文物展品的位置,认真巡视检查,防止文物展品丢失或损坏; 

  (三)维护展厅内部秩序,观察可疑人员或可疑迹象,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处置,迅速报告安全保卫部门;

  (四)对展厅大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天开启展厅大门时应认真检查门窗、锁具是否完好。闭馆前,要与安全保卫人员共同做好清场检查工作,确认展品安全无误、报警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记录签字、 拉闸断电、封门封锁后方可离场;

  (五)熟知消防、警报等设施位置,掌握消防器材、报警器等使用方法;掌握逃生自救技能,熟悉各种安全预案,遇有险情时果断处置;

  (六)履行单位领导赋予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电工安全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用电情况,建立各部门电器使用档案并报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备案,杜绝超负荷或带故障用电;

  (二)对本单位用电设备、用电器具、线路进行巡查,每日不少于两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制止不按规定用电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

  (三)对本单位用电线路、设备进行安装、更换、检测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安全;

  (四)履行单位领导赋予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五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文博单位应当坚持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坚持单位每月检查、部门每周检查、岗位每日检查的制度。每逢重要时期、重大节假日,应当在本单位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单位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规章制度、各岗位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完整;

  (五)技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六)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七)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八)其它安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文博单位及其部门应将安全检查情况客观地分别记入安全档案。岗位人员应将每天检查情况记入安全日志。

  第二十六条 文博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可责成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当场改正: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堵塞消防安全通道的;

  (六)未按责任区域及时清理易燃易爆物品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详实填写安全日志,并没有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相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的。

  第六章 安全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

  (一)文博单位应根据《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维护、调试应严格执行《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修。设备发生故障后一级风险单位应在3日以内、二级风险单位应在7日以内、三级风险单位应在15日以内修复。故障未修复期间,要增派人力巡视检查;

  (四)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每季度对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进行一次测试,检验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五)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监控中心,应独立使用,除管理使用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监控中心内应配备安全防范器具,安装专用报警通讯设施;不得在监控中心电脑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硬件系统;

  (六)监控中心摄像监视器应当确保24小时摄像,影像资料至少保留一个月以上或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馆舍维修、展厅布展等施工行为不得影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工作需要移动部分设备时,需经安保部门批准,由专业人员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一)建立本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载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及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型号、数量等信息。

  (二)每年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每年入冬前对消火栓进行润滑、防冻等项保养维修,确保处于良好地工作状态。

  (三)定位保管消防器材,将干粉灭火器放在干燥、通风、避雨、防潮和便于提取使用的地方;消防铁锹、镐、斧、水桶等灭火工具存放在重点部位附近。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四)未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禁止任何人随意挪用或移动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二十九条 避雷设施管理:

  (一)文博单位内所有文物建筑及高大非文物建筑都应安装避雷设施,文物建筑附近有高大树木时,要在树顶安装避雷针,确保不受到雷击危害;

  (二)建筑内电器设备、配电设施、技防设施等,应安装防感应雷的避雷保护设施;

  (三)对文物建筑的避雷设施要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每年雨季来临之前,对避雷设施进行一次检测,确保防雷装置中的引线连接无断开脱落、无腐蚀,接地电阻符合规范要求;

  (四)架空电线不得与避雷设施交叉架设;平行架设时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其他线路架设不得与避雷设施接触;

  (五)在文物建筑周围种植树木时,树干距离建筑物不得小于5米,树冠距离建筑物不得小于3米;

  (六)避雷引下线处要有警示标志。

  第七章  用火用电管理

  第三十条 文博保护单位应劝阻公众在本单位范围内和周边控制地带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劝阻公众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焚香、吸烟。

  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点灯、烧纸、焚香的,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备有防火设施,有专人看管,看管人员离开时应当熄灭香、灯。

  第三十一条 在文博单位内用火,使用人应向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用火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火部位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用漆料、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

  (二)用火部位旁边应备有消防器材,设有专用灭火水桶,装满应急备用水;

  (三)用火部位安全责任人应全程监管用火现场的安全情况;

  (四)备有防火的炉灰存放器具; 

  (六)有防煤气中毒等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责任人,清除作业区域的易燃、易爆物,配置消防器材。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及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配电室实行24小时电工值班制度。值班电工应当坚守岗位,密切观察配电变压器及配电柜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配电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四条 安全保卫部门和电工负责核准每一房间最大用电量及使用的电器,并将有关具体要求张贴在墙上,使用的电器应当建立使用档案。未以书面形式报请安全保卫部门批准的,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购买增添用电器具、更换接线板、接拉临时线。在使用中如发现电器、元件有不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

  严禁在接线板周围堆放易燃物或存放带水用具。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三十五条 用电器具和元件已到安全使用期限的,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展厅、文物库房和古建筑内夜间和非开放时间应当断电,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通电的,应由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每年应当聘请专业的电气检测部门对电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使用充电器等充电设备,应当远离易燃物,并有人在场。

  第三十九条 用火、用电部位所属部门负责人承担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需要使用空调和电热器具等大功率电器时,应报请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使用;

  (二)应指定专人负责用火、用电部位的安全,应建立制度,落实安全措施;

  (三)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向安全保卫部门提出申请;

  (四)不得在用火、用电部位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位置设置隔离墙;

  (五)在用火、用电部位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六)下班前应灭掉火源、拉闸断电,认真检查各用火、用电部位,确保安全。

  第八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在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到人,制定施工工地安全工作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工地的安全。文博单位应指派专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 在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展览陈列工程、室内装修工程、消防、安全技术防范、防雷工程等各类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因工程需要必须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应事先报请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工地临时宿舍、临时厨房不得设在文物建筑本体、展览陈列室内。施工单位设置临时宿舍、临时厨房的地点应经文博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同意。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工地临时宿舍、厨房、库房、设备、车辆、建材等的安全。灶具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器灶具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的油料、漆料和稀料,下班前要及时清理,集中保管、存放,并保持存放处通风良好,周围没有电器和易燃易爆物品。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随意增加临时料房。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木工场地和木材堆放场所应严禁烟火,木工场地内的刨花等易燃物应及时清理。禁止将电源线及插座与易燃物混放,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要切断电源。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电焊工必须持有效资质证书,要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防火规则。电焊现场严禁烟火,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在五级风以上的条件下应当停止室外焊接作业。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电工必须持有效资质证书,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知线路和各种用电器的使用情况,应当经常对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和线路使用状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文物建筑工程施工要求,不得破坏文物建筑原状;水管要连接紧密;加强对管线的日常维护和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四十八条 室外施工现场应当设围挡,并予以安全警示。施工现场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其他消防器材。施工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第九章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四十九条 文博单位应根据《湖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鄂文物综[2007]23号)和本单位内部及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险火患突发事件; 

  (二)盗窃抢劫突发事件;

  (三)破坏性突发事件;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

  (五)雷击灾害突发事件;

  (六)爆炸事故突发事件;

  (七)其他自然灾害、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信息设备等突发事件。

  第五十条 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和演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项预案的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消防重点单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演练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五十一条 火险火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发现火情后,应迅速疏散人群,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要讲清起火单位、地址、燃烧物、火势大小,附近有无危险剧毒、爆炸、易燃化学物品存放等情况,并尽快打通或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到接警路口接消防车。

  火灾发生后,应尽快向单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消防、文物、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具体情况,并迅速组织救护伤员,做好安全防护。

  第五十二条  爆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爆炸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疏散周围人员,组织抢救伤员,实施救援,保护现场,及时拨打120与急救中心联系,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有火情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爆炸事故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工作。

  因设施设备原因造成的爆炸,应请专业技术监督等相关单位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测调查工作。

  爆炸后,对外开放单位应暂停开放,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确保观众人身安全。

  第五十三条 破坏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破坏案件发生后,发现者应立即向单位领导和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向公安机关报警,讲清情况,配合调查。

  安全保卫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对事发现场进行保护和封闭,以便公安机关勘查。

  安全保卫部门及时向主管领导、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案情。

  公安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文博单位共同分析案情,查找管理漏洞,完善制度。

  第五十四条 盗窃抢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盗窃案件发生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单位安全保卫、公安部门报案,并讲清情况。

  安全保卫部门人员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赶到案发现场,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处理现场和案件调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当班人员应及时向安全保卫部门、单位领导汇报,向公安部门报警,配合实施警戒。安全保卫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和文物遭到破坏。公安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文博单位共同分析引发事件的原因,查找漏洞,吸取教训,完善防范措施。

  第五十六条 雷击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在雷雨到来前,应将必须使用以外的电源一律切断。因雷击引起火灾,应立即拨打火警119,并按火灾预案进行处置,重点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立即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并将灾害情况及时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请避雷检测和设备检修部门查找避雷设施存在的问题并迅速进行整改和完善。对外开放单位视情况可暂停开放,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第五十七条 文博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主要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到事件现场,指挥、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在抢救受伤人员及文物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随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

  第十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十八条 文博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本单位、本岗位各种安全知识和规范的操作规程;

  (三)有关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知识、使用方法,扑救初期火灾、自救逃生以及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四)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

  (五)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五十九条 文博单位应对周边居民或单位开展文物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整体文物安全防范意识。

  第六十条 文博单位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文物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文物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六十一条 文博单位应建立考评登记档案,健全考评奖惩制度,不定期对所属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测评。

  第六十二条 文博单位应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年度总结,并结合单位实际给予安全工作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精神或物质奖励,对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相关制度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惩罚。

  第六十三条 文博单位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若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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