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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0-11-20 15:50

名       称:武汉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日期:2020-12-07 15:40 字号: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0〕32号)、《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鄂法办发〔2019〕7号)、《武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武法办发〔2019〕9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裁决之前,由规划财务与规财处(规财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局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未经规财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对行政执法行为审核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规财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以本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规财处进行法制审核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代表我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以由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局机关联合其他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本局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追回或者拒付医保基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达十人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七)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

(八)案情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九)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执法人员或执法处室认为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报经局主要负责人确定。

上级部门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规财处应当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因法律变更、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

局机关应对全市医疗保障系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务的机构(承办机构)应当在报局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前,将下列材料提交规财处进行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一)承办机构的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二)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案件情况复杂的,可以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必要时,可以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九条  规财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适格,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交材料不完整、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继续调查、补正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超越权限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不属于本局管辖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承办机构或承办人员应根据规财处提出的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条  承办机构或承办人员不同意规财处审核意见的,规财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将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局主要负责人,由局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规财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中载明审核意见。案件复杂的,经规财处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座谈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规财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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