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洪人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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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武汉车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情况的公开 |
关于武汉车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情况的公开
2023年6月2日,王顺兵等3人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武汉车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169015元。
经调查,你单位:1、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2、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洪劳社监令〔2023〕0199号)的改正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可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或司法部“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开。